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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全国首创“评定分离”
信息来源:金信国际    发布时间:2012-04-09     浏览次数:448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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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深圳市财政委举行新闻发布会表示,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在深圳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式通过,并于昨日起正式施行。

  深圳市财政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采购条例》重点围绕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廉洁效率及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深入的修改和完善,一方面新增规定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新增规定了商场供货战略合作伙伴等预选采购制度,另外,建立政府采购参加人诚信档案,规范行为准则,实施奖惩制度。为增强政府采购监管力度,《采购条例》新增监察审计市场监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和管理。采购监管部门组织上述相关部门召开政府采购联席会议,建立协作机制,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处理投诉和举报。

  据深圳市财政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深圳《采购条例》是全国最早出台的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自1999年实施以来,对我市政府采购工作起到了极大的规范促进作用,在全国树立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标杆,起到改革开放窗口的示范作用。

  按照新修订的政府采购条例,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快采购进程,条例修订对于采购程序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的时效限制且减少了原有的时限日期。

  据介绍,新条例明确要求25日内完成全部采购程序,针对《政府采购法》及原《采购条例》均没有对政府采购规定整体时限要求的情况,《修订草案》特别新增规定了政府采购的整体时限要求,即招标机构应当自采购文件确认之日起25日内完成政府采购项目。

  按照新修订的政府采购条例,深圳在全国首创评定分离,实现评定分离,各司其责。据介绍,原《采购条例》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等组成的评标委员会确定最终中标供应商。本次修订中,对原评标定标的程序进行了调整,将最终中标供应商的决定权交予采购人。评审委员会仅出具评审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再由采购单位从中选择中标供应商或者采购单位也可以事先授权给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有评审专家拥有定标权利但责任承担及追究制度缺失,采购人作为采购需求制定者但没有选择权采购满意度不高的局面,真正实现了“评定分离,各司其责”的新局面,这是全国政府采购制度上的首创与改革。

  按照新修订的政府采购条例,专家评审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管好用好专家,是采购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目前我市政府采购新专家库有3300多人。

  记者了解到,与《采购条例》修订启动同步,2010年我市重新开展专家库的全面建设,具体包括细化专家分类,从原有的200个类别增加到500个,实现了类别的粗细结合可粗可细;提高专家入库门槛,对原库内专家按照新标准重新审核筛选审核并广泛征集新专家。